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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首頁 >>新聞動態電動調節閥執行機構的選擇
為了使電動調節閥正常工作,配用的執行機構要能產生足夠的輸出力來保證高度密封和閥門的開啟。
對于雙作用的氣動、液動、電動執行機構,一般都沒有復位彈簧。作用力的大小與它的運行方向無關,因此,選擇執行機構的關鍵在于弄清 大的輸出力和電機的轉動力矩。對于單作用的氣動執行機構,輸出力與閥門的開度有關,電動調節閥上的出現的力也將影響運動特性,因此要求在整個開度范圍建立力平衡。
執行機構類型的確定
對執行機構輸出力確定后,根據工藝使用環境要求,選擇相應的執行機構。對于現場有防爆要求時,應選用氣動執行機構。從節能方面考慮,應盡量選用電動執行機構。若調節精度高,可選擇液動執行機構。如發電廠透明機的速度調節、煉油廠的催化裝置反應器的溫度調節控制等。
作用方式選擇
只是在選用氣動執行機構時才有,其作用方式通過執行機構正反作用和閥門的正反作用組合形成。組合形式有4種即正正(氣關型)、正反(氣開型)、反正(氣開型)、反反(氣關型),通過這四種組合形成的電動調節閥作用方式有氣開和氣關兩種。對于它的作用方式的選擇,主要從三方面考慮:
1、工藝生產安全;
2、介質的特性;
3、保證產品質量,經濟損失 小。